使用權資產價值證明

使用權資產價值證明

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公報(IFRS16),公開發行公司將「使用權資產」交易或處分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就事實發生日前取得估價報告。